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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严重失职 停车场不为丢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0:13 南方都市报

  2004广州两会询问·提案·建议

  两会声音

  本报讯随着汽车逐步由奢侈品变成普通消费品,进入寻常百姓家,“停车难”的问题也就一天天凸显。昨日,来自香港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区国泉提出,应该以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兴建公共停车设施,同时在法律上明确停车场与停车者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而非“保管合同”,停车者也有保管责任。

  对于目前停车场的保管责任认定,区国泉认为有必要修改。因为按目前实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营业性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国泉认为,其实停车人士也有一定保管责任,例如锁好车门窗等。他建议,应该明确停车场与停车者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而非“保管合同”,除非证实停车场严重失职,否则对于停泊车辆被盗或损毁,停车场无需负责赔偿。或者以合理的角度评审发生停放车辆丢失或损毁时的责任所属问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罗斯丁肖海坤 严慧芳 严艳 田霜月

  通讯员 金世明 王晓宁 朱玉尊 彭宇 张汝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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