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工日本打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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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2:49 京华时报 |
作者: 王一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王一波)日本新泻地方法院昨天判定,日本政府和当地的一家海运公司应当向11名在二战期间被绑架到日本做苦役的中国劳工支付总额为8800万日元(约合83.03万美元)的赔偿。这是日本法院首次判处政府和企业同时向被绑架中国劳工进行赔偿。否决超过诉讼时效 在新泻诉讼案中,被告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强调,中国劳工的诉讼已经过了赔偿追诉期限,赔偿请求权已经消失。但新泻地方法院认为,中国劳工提起诉讼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但当时的社会环境等客观条件让人无法完成这些准备,劳工们客观上无法提起诉讼。 此外,新泻地方法院认同了原告方面提出的强行绑架他们来新泻做苦役“是日本国家和企业策划并实施的不法行为”的主张,最终命令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必须向每位中国劳工支付800万日元(约合7.55万美元)赔偿费。 宣判完毕,法庭内立即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原告王成伟老人的眼眶湿润了,他手握写有“打赢了国家和企业”的横幅,向协助他们打官司的志愿者说:“真的很感谢大家。”政府和企业首次同时赔偿 新泻地方法院的判决令日本政府感到十分意外,因为这是法院首次判处政府和企业同时向受害的中国劳工进行赔偿。判决下达后,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司中国科首席事务官冈田诚司表示:“我认为这是一个对国家而言十分严厉的判决。我们将认真讨论判决内容,并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以决定今后的应对措施。” 新泻临港海运公司发言人则声明说,法院做出了一个“并不恰当的决定”,“我们将和律师对判决内容进行研究,决定是否提出上诉。”同案不同判很正常 本月23日,日本札幌地方法院驳回了北海道劳工诉讼案中43名中国劳工的诉讼请求。但3天后,日本新泻地方法院却做出全面支持原告的判决。代理“8·4”化武受害案的中方律师苏向祥表示,日本司法相当独立,法官往往依据自己的认识判决,所以不同的法官对同类官司做出不同的判决非常常见。 苏律师说,日本政府和企业一直以“国家无答责”、“超过诉讼时效”、“中日联合声明”、“个人无权起诉国家”等4条理由驳回对日诉讼,新泻判决证明日本的司法体系再次否定了日本政府和企业的4条托辞。链接漫漫追诉路 11名中国劳工于1944年被日本军队强行绑架到日本新泻,被迫在新泻港口和新泻车站从事搬运煤炭、大豆等苦役。在此期间,他们受尽折磨,不仅无法领取分文报酬,而且连基本的饮食条件都得不到保证。 原告之一张文彬还被当做间谍关进了广岛监狱,并遭受了1945年原子弹爆炸后产生的强烈辐射。这些给原告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于是10名中国劳工和1名去世者的2名遗属在1999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有关企业支付2.75亿日元(约合260万美元)赔偿。 迄今,中国受害劳工已在新泻、长野、群马、东京、京都、福冈、广岛等地提起20多起诉讼,但胜诉的官司却是寥寥无几。其中,2001年7月东京地方法院在刘连仁案中,判决日本政府违反了战后救济义务,应当向刘的遗属提供20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判定三井矿山公司向每位原告赔偿1100万日元。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