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之争有结论“法国鳄鱼”败给“新加坡鳄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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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4:2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新华社上海3月26日电“新加坡鳄鱼”诉“法国鳄鱼”著作权侵权案25日初见分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中华商标》刊物上刊登致歉声明,向著作权所有人陈贤进和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一美元。 陈贤进1925年出生,马来西亚国籍。1947年,他创作了英文斜体字“Crocodile”加鳄鱼图文作品。作品中鳄鱼头部朝左,身形细长,嘴微张。1951年,这一鳄鱼图文作品被新加坡主管当局核准为注册商标。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成立后,陈贤进将鳄鱼图文作品排他许可给鳄鱼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2000年,陈贤进又在中国向国家版权局申请鳄鱼图文作品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拉科斯特公司是家法国公司。1933年,拉科斯特公司在法国注册了一个鳄鱼图形商标:鳄鱼头部朝右,身形粗壮,嘴张开并露出锋利牙齿。这个商标也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有效期为自2000年10月30日起的10年。 1995年,拉科斯特公司用由“Crocodile”和鳄鱼组成的图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为洗衣剂、香皂等商品的注册商标。陈贤进和鳄鱼公司认为,拉科斯特公司擅自对他们的鳄鱼图文作品进行复制并申请注册商标,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为此,他们在2002年把拉科斯特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拉科斯特公司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和赔偿一美元。 法院认为,陈贤进对自己创作的鳄鱼图文作品享有著作权,而鳄鱼公司是这一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被许可使用人,根据我国在1992年参加的《伯尔尼公约》,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中国享受“国民待遇”,自1992年起即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拉科斯特公司没有经过陈贤进等的许可,在1995年擅自将他们享有权利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们的作品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鉴于陈贤进等因拉科斯特公司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以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超过一美元,法院认为,陈贤进等请求赔偿一美元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