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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我们可享受哪些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5:3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行政许可:我们可享受哪些权利

  《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已于3月17日召开了贯彻实施《许可法》工作会议。毫无疑问,《许可法》的实施必将对整个政府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实际上,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就会发现《许可法》与我们普通公民关系相当密切。

  《许可法》明确了一个观念,即行政许可不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施舍”,而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行政机关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民有享受服务的权利。那么,我们来看看,根据《许可法》,公民在行政许可中究竟能享受到哪些权利呢?

  自主权公民将获得更大范围的自主权。市场经济的灵魂是崇尚公民的自由,而行政许可的真实涵义和最终目的,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指导每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许可法》明确规定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等,都不要设定行政许可。这无疑从制度上防止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使公民能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和社会生活。

  平等权公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权获得平等的对待。即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时,对同等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适用同一标准,不能反复无常,也不得实行歧视待遇,要做到一视同仁。例如,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特许事项则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知情权公民将更多地了解、掌握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乃至参与行政许可的过程。根据《许可法》所确立的公开原则,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公布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相关场所公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当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公民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说明理由。

  基于信赖保护而获得的权益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所获得的许可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变更。《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听证权公民将在许可过程中享有申请及参加听证的权利。《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其申请举行听证。

  救济权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时,有权寻求法定的救济途径。按《许可法》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许可行为时,当事人享有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获得良好服务的权利在新的行政许可制度下,公民能够更加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从保护公民权益角度来看,行政许可程序应当追求行政成本的最小化,即方便、快捷和高效。因此,《许可法》建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统一办理、集中办理等创新制度,尽可能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许可法》还要求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允许并鼓励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尽量当场受理,不得拖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办理完相关事项;等等。总之,便民已经成为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成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

  我们可以看到,《许可法》的诸多规定都将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考虑,如果说《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来讲,是一部限制并规范其行政权力的法律,那么对于广大公民而言,则是一部保障并进一步拓展其权利的法律。

  (作者系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黎军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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