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民办教育不是免费午餐(华东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3:12 人民网-华东新闻

  邓建胜

  要求社会资本为公众提供不计报酬的教育服务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即将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视了矛盾,解决了问题

  正视办学者的利益不能忽视最基本的前提: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不同于国民经济的一般产业。促进民办教育,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不能一卖了之。教育也不能成为投资者惟利是图的领域

  将于4月1日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备受关注。焦点就是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

  自从1982年《宪法》写入“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至今,民办教育作为全民教育事业的补充,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年,民办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从幼儿园、中小学一直到大学,民间资本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有消息说,我国目前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有7万余所,在校生总规模达1416万人。这些学校的出现,改变了单纯依靠政府办学的传统办学模式,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进一步满足了广大群众的受教育需求。

  但是,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带来了体制性矛盾。既然将教育视为产业,就必须有不同的投资主体参与,而吸引不同投资主体的前提是利润。可是,在我国的教育法规中,曾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完全回避了投资回报问题。世上没有免费午餐,要求社会资本为公众提供不计报酬的教育服务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近年来,一些办学者采取移花接木甚至卷款逃跑的方式获取收益的事实证明,要求所有办学者都像古时武训那样“大公无私”不现实。于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代表、委员呼吁正视民办教育的投资回报等问题,规范和扩大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

  因此,即将实施的《实施条例》中明确“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等。这个条例正视了矛盾,解决了问题,让众多办学者吃了“定心丸”。

  当然,正视办学者的利益不能忽视最基本的前提: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不同于国民经济的一般产业,它首先是公益事业,属于公共产品。一方面,发展教育是各级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给民办教育提供了广阔空间而忘记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更不能对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一卖了之———给每个适龄孩子提供义务教育始终是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它提醒民办教育投资者,教育尽管是可以通过竞争获利的市场,但不是惟利是图的领域,必须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获利。

  没有这样的共识,民办教育就没有规范和未来。

  《华东新闻》 (2004年03月29日 第二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