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步向公民 权利义务不可偏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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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8:53 南方都市报 |
社论 一个国家的进步不已,在于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代公民成长起来,超过父辈,效力社会,民族生生不息,国家欣欣向荣。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是鉴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若干新问题这一现实,望于前而忧于后,提出了相关思考。 作为应对之策,《意见》表示当前必须重点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项环节。成年,是一个生理心智成熟的概念,所以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被引导,被规范,被告知该这样做不该那样做,都是教育的题中应有之意。不过,如果我们强调的思想道德建设,是确切关乎心智成熟的培养,对于孩子们的着眼,是造就未来合格的公民,那么教育的内涵则还应当在对等的另一面加强充实。 我们常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都是些充满“热爱”“保护”“遵守”等字眼的“义务条款”。现行的《小学生公民教育读本》共十二节,内容依次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家庭美德、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助人为乐、自尊自强、保护环境、敬业奉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俭节约。 对于培养公民而言,强调义务是必要的。但倘若没有从小同步开始的“权利启蒙”,则真正心智成熟的合格公民也断然培养不成。学者威廉·高尔斯顿对公民含义有一个经典阐释:“如果说公民身份有什么意义,那就是它意味着大家分享和接受的一切好处和负担。”可见,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是一个健全公民人格不可偏废的两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在规定公民有遵纪守法、计划生育、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义务的同时,规定了大量的公民权利。从宪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它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强调对儿童的“权利教育”,不仅在于国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本身享有不受虐待、接受教育等诸多权利,更在于研究表明,儿童时期的经历与教育最能影响个人一生的人格和思想。只有当一开始就能够接触“权利教育”,知晓自己的权利所在,这些孩子们才会在成长之后乃至成长之中合法地争取当得,反抗不当受,聚合起来,便是对整个社会正义与风气的匡正与坚守——如此,面对再下一代的孩子,或许就不必再刻意来加强和改进相关的思想道德建设了。 德国的小学教育就颇有远见,他们不但对于“不经世事”的小不点儿大谈“你们有权怎样怎样”,甚至还设置了专门的模拟选举课程,使之尽早明晓表达与维护自己权利的路径,而孩子们也因此萌发出参与的意识与热情,一个现代社会的文明、民主与法治,则在这一代代的“权利教育”中承续不绝。 《意见》出台的初衷,是建议全社会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抵挡暴力黄赌毒、愚昧迷信、假冒伪劣、欺骗欺诈以及以权谋私等一系列道德失范的冲击,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仅仅令他们知道这些不正确、不健康,因此不足取是不够的,只有当他们知道消费者有权对假冒伪劣、欺骗欺诈者诉诸法律,每一次绝不姑息的主动出击而非被动拒绝,最终能使假恶丑受惩治,真善美才能得以申张,公民才能成功造就,家长与社会的心头之患才能去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