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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俩乡长”的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0日01:12 人民网

  网友:石飞

  “依法行政”是“政令畅通”的前提。若是背离了这个前提,政令不仅畅通不了,甚至还会造成混乱,惹出损害党和政府信誉的政治笑话。发生在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俩乡长”的怪事情就是一例。刘张雄系县委推荐的候选人,被乡第15届人代会依法选为乡长,当时在场的县领导当众确认了他的乡长资格。就在刘张雄上任不足百日的时候,他却意外地收到了县委的免职通知。与此同时,县委任命的新乡长张根生走马上任。“一乡俩乡长”,共同履行乡长职能,共同主持乡里工作,至今长达一年半之久。

  若从保持政令畅通的角度来看,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显然刘张雄错定了。既然县委下文免了职,按照“惯例”,他该二话莫提,爽快走人;而他却不辞职,赖着位子不让,实可谓大逆不道。若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点来分析问题,刘张雄的做法不仅无可指责,且带有一定的“护法”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27条明确规定:“乡长在任期内,只有本人辞职与代表罢免两种程序”。《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18条也规定:“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刘张雄本人“我不辞职”,乡人代会不同意罢免刘张雄,37位乡人大代表联名写证明信肯定他的政绩,证明他“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尤其是,法律没有规定县委有罢免乡长的权力,刘张雄凭什么离任?他若是随随便便把“位子”让了,那恰恰是对法律和全乡人民的不负责任。

  西佳县委的政令在刘国具乡卡“壳”,吃“闭门羹”,其政治影响肯定不雅。但这个“政令不畅”的责任该由谁负呢?愚以为,不是刘张雄,而是西佳县委。原因十分简单,因为西佳县委的政令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要建设法制社会,就必须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观念。党委和政府只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没有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之外的权力。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维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地方政令一旦与法律法规相悖,势必就会失去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岂有畅通之理?再说了,如果各地的政令都“和尚打伞”,自行其事,胡乱作为,岂不“天下大乱”了?

  由于长期的“人治”理念及其惰性的影响,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依法行政的观念远未树立,有的是不理解不认识,习惯于走“人治”老路;有的是有所意识,却难舍“强权”情结,明知故犯。而在佳县主政者眼里,“人治”就该大于“法制”,“政令”就该大于“法令”。当记者问道,没有经过人代会批准县委怎么就把乡长免了?佳县县委书记苏晓云答曰:“我们是对下级,这个事情我想是没有错的,对下级都是这样的。”记者又问:“按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你们必须经过……”(记者问话被打断了)苏书记说:“说什么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这位县委书记的两句话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上级管下级,无所谓法律不法律,一贯如此。这不是在与“依法行政”对着干吗?危险哉!而“苏晓云式”的行政者并非个别,地方“政令”违法违规的现象并非鲜见。类似佳县“一乡俩乡长”版本的故事,笔者近年就亲历过3个,其中一个还是“一县俩县长”呢!

  “一乡俩乡长”的新闻末尾交待,在记者结束采访的时候,由乡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合法乡长刘张雄终于向县委提出辞职。这样的终结未免让人失望和悲哀——法律失败了,“乱政”胜利了。刘张雄在县委违法的免职政令下达一年半之后才提出辞职,足见其无可奈何,“猴子不上杆,多敲几遍锣”是也。人们所希望的正确结果应该是,佳县县委收回违法“政令”,承担违法责任,吸取违法教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权限和程序意识。由此看来,地方行政者的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单靠教育规劝不行,关键在于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追究制。否则,依法行政永远只能停留在美丽的口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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