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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大“特委会”撤销当地法院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3:45 中国青年报

  陈雪梅

  最近,《华商晨报》报道这样一则消息,辽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兴城市法院一执行案件存在错误,成立了“特委会”,经调查作出决议: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重新办理案件,并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作出严肃处理。法院落实人大决议,纠正了错误,处理了办案法官。该报为这种实现正义的方式欢欣鼓舞。但笔者不仅无法欢欣,反而为法院裁判权和法官的命运担心起来。

  一、人大个案监督不宜直接对法院的裁判说“不”。

  从我国宪法和其他一些有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这无可厚非。但人大的监督权并非司法权,如果人大在个案监督中有权直接决议要求撤销生效裁判,就意味着在法院之上又有一个与其分享司法权的机关,这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惟一有权机关的制度相违背,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宪法既然把国家审判权赋予法院,人大也就不能违反宪法和它自己作出的国家机关权限划分的决定,或出于各种权益考虑而收回已授与法院行使的审判权、或自行行使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或对法院依法行使的审判权进行具体干预,否则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如本案中,由于人大一纸决议,法院就必须要重新审理,法院必须处理办案法官,那人大就成为法院的上级,法院命运掌握在人大的手中,法官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也只能跟着人大走,法官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扣折。另外,如果人大能改变法院的裁判,许多利害关系人就会纷纷想办法找人大,人大将不堪重负,法院的权威将严重受损,人民群众对司法程序就会失去信心。

  二、人大对个案的决议谁来监督?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司法不公,还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启动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依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抗诉,总之有许多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而地方人大代表基本上是各行各业的典范表率,或社会资深人士,并不都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也不一定比法官有更多的司法实践经验;从另一角度看,人大代表的道德水准也不一定比法官更高,谁也不能断言人大在进行个案监督时就不会出错。特别是,假如个别人大代表出于各种原因而改变法院裁判,这种行为谁来监督?

  三、谁来为人大与司法机关的争议做裁判。

  足球比赛中有一种犯规叫“越位”,在越位位置上的球员很容易进球得分,但这种进球裁判会判无效。但在我们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法治规则中,在某个具体案件的对错上如果人大与法院、检察院发生争议,谁来分清是非曲直?人大的个案监督直接进入司法程序算不算“越位”?目前,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这样的机构,也不可能有这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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