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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准确解读执法部门“首次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3:45 中国青年报

  陈旺

  据新华网3月27日报道,杭州市物价局近日宣布,从3月底起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的商品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将采取“首次不罚”制度。然而,这一监管市场商品价格的新措施还未实施,就遭到了不少市民质疑。

  行政执法“首次不罚”,杭州物价局并不是始作俑者。事实上,这几年来关于行政执法“首次不罚”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随便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就能找到一堆标榜亲情执法、人性化执法的“首次不罚”制度,涉及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对于“首次不罚”制度,执法对象往往举双手欢迎,而老百姓则大都满腹疑虑,媒体和时评者更是大加批驳,认为执法部门不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在“执法犯法”。

  在批评者们看来,所谓首次不罚,即只要是第一次被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有违法行为,都将免于任何行政处罚。而我注意到,杭州市物价局办公室负责人是这样解释他们的“首次不罚”制度的:这次整治面极广,为让受处罚者心服口服,整治将采取人性化的做法,对首次查到没有做好明码标价的商家,不直接罚款,而是先对其教育,帮助商家健全包括明码标价管理在内的价格管理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意识。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首次不罚”的真正内涵是,首次被发现有未做好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商家,将不被处以“罚款”。众所周知,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许多种,“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事实上,《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显而易见,对不对违法者采取罚款措施,物价执法部门是有自由裁量权的。另外从法律常识的角度来讲,是首犯,还是累犯,虽然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一般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作为一种违法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处罚的轻重。仅仅没有对商品明码标价,并不是什么有严重危害的重大违法行为,首犯不罚款,到底有何不当?

  应当注意到,行政部门执法,并不是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机械死板,不分青红皂白,乱打板子。很多时候,这样反而不能取到好的执法效果。对这点,立法者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行政处罚法》第5条就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杭州物价局这次在商品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中,采取“首次不罚”措施,目的也正在于此。这一事件中,记者采访的几家商家均表示:这样的制度很有人情味,很合理。这里面固然有“受益”的可能,又何尝没有被理解被“体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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