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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和监督-看党内监督条例的反腐制度设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09:36 中国新闻网

  党政领导干部的腐败,尤其是“一把手”的腐败,其关键在于权力过度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十分注重制度创新,以弥补此前的缺陷,可谓是一剂根治腐败的特效药。

  笔者近日细读《条例》全文,认为条例主要是从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两个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以有效治理腐败。

  先来看看发扬党内民主方面的制度设计。

  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鉴于党政领导干部腐败的主要表现是独断专行,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作为治理的最主要手段,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

  条例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针对过去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避免以前经常出现的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干部任用方面,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亲信、拉帮结伙的现象较为突出。条例为此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这样的规定,操作性、针对性均很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没有一定的透明度,没有充分的知情权,就很难很好地行使参与权、选择权和决定权。为此,条例专列一节规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知情权。

  在上情下达方面,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党委、纪委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在下情上达方面,条例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即下级党组织对于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条例还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其余各级党组织照此类推。

  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条例的上述制度设计无疑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是根绝腐败的治本之策。

  既然名曰“监督条例”,除了发扬党内民主这一条主线贯穿全文外,条例对加强党内监督也进行了严密的制度设计。

  首先,根据此前党政一把手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易于走向腐败的现状,条例明确将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同时,条例在监督的职责、程序、内容上十分具体明确,使党内监督更加具有操作性。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在贵州公路建设中疯狂敛财,6年间贪污受贿6000多万元,交通系统10余名干部相继落马,涉案违纪违法金额上亿元,创下贵州经济案之最。贵州省纪委驻省交通厅纪检组长、交通厅党组成员龚仕金认为,卢万里大案的教训在于: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为了避免这种监督太远、太难、太软、太晚问题的重现,条例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

  在上级监督中,除上级部门的一般监督外,条例还要求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在同级监督中,明确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规定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条例还确立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

  在下级监督中,规定中央委员、中纪委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和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或人员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为了避免现实中一些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鼓励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不固步自封,重视加强党外监督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特别就“舆论监督”单列一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有专家指出,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条例最后一个特点,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条例将制度建设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改变过去监督因人而异、因领导人更迭而更迭的状况。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党内权力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

  制度设计尽管十分严密,能否发挥预想中的作用尚需假以时日。现在,关键的关键只有两个字:落实。

  (文章原载于《检察日报》,作者:李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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