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水费最高罚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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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4:20 信息时报 |
本报东莞讯 (记者尹仁祥)前日,《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于4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对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和转卖、盗用城市供水者,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该《办法》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办法》还要求,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办法》还规定,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取水口、净(配)水厂、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水站、闸阀、消防栓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或者地下范围,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理系统直接连接。 对由于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不合理造成直接损失的,将处以2万至3万元的罚款。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除每天按欠交水费总额的0.5%加收滞纳金之外,同时按每天应交金额的1%进行罚款,最高罚款3万元。 另外,对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按违法所得的3倍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处罚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