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长沙“宝马车撞人案”的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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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6:25 红网 |
3月30日,长沙市交警支队公布了3月29日发生于湖南长沙市的湘AE3809宝马车撞伤7人交通案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肇事者黄娅妮无证驾驶,并宣布对其治安拘留15天。 首先要肯定长沙警方快速反应和调查的高效率工作作风,比起前不久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市的“宝马案”来,长沙警方的行为不仅符合行政效能的原则,更有利于防止流言的传播。 不过,在肯定长沙警方高效率工作的同时,还有必要就此案的处理结果提出一些疑问。 第一个问题是,对肇事人黄娅妮的处罚是否适当?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可能?据新华社的报道,本次事故共造成7人受伤,其中4人骨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据有关规定,如果肇事人对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有关本此事故的损失、性质和伤员的伤情都还未见结果,而这些问题都决定了肇事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先鉴定损失和伤情,确定事故的性质程度,才能最终决定对肇事人是进行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长沙警方在事发一天后就作出对肇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可能有追求高效的良好动机,但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以罚代刑的可能,也使人怀疑这是否在替肇事人开脱责任。 第二个疑问就是关于驾驶证的问题。有关人员宣称,肇事人属于“无证驾驶”,但据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肇事人出示了武警的驾驶证。众所周知,机动车驾驶者有无驾驶证是案件的重要情节,它直接涉及到责任认定和罪与非罪等重大问题,因此,在处理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查明肇事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现在,有关长沙宝马撞人案的这一关键情节前后说法不一,警方应当向社会公布真相。 查清并公布本案肇事人有无驾驶证和是否持有武警驾驶证,其作用和意义不仅在于正确认定案情性质,还有助于澄清其他一些问题。 例如,如果肇事人黄娅妮的确在事发后出示过武警驾驶证,而现在又自称没有驾驶证,那么有必要查明当时的所谓“武警驾驶证”的真假和来历,至少要弄清案件中是否存在伪造军队和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行为; 长沙宝马案经媒体披露后之所以引起公众强烈关注,就是因为肇事车辆的价值高和其中所涉及的“武警驾驶证”问题。所以,查清此前媒体所说的“武警驾驶证”问题并公之于众很有必要。 在提出这些疑问的同时,我还不得不提及一点:肇事人不愿意透露家庭背景,只称自己是下岗职工,并且有下岗证。 这些问题本来属于公民的隐私,但在这个特定的事故背景下,人们却有问及的必要。因为,宝马车作为一种价值昂贵的交通工具,并不是普通人有财力买得起的。通常说来,宝马车的主人都是有钱人或者是特权人士,也正因为这样,公众对宝马车撞人特别是恶性肇事的情形非常敏感,因为公众深知,有钱人或者有权人交通肇事后,可能通过权钱交易逃脱罪责。对这样的交通事故,舆论有监督的必要。 现在,长沙“宝马肇事案”既然已经已经让人们产生了前述疑问,有关方面就应当及时公布本此事故的真相和处理依据及理由,在事故的发生过程、损失和伤情状况、事故性质等各方面,公布得越详细,越有利于公正执法,也有利于打消人们的疑问。(稿源:红网)(作者:陈杰人)(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