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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杀勿漏”还是“宁漏勿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31日16:25 红网

  4次宣判死刑,4次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还重审,河北省陈国清等4名农民10年前涉嫌抢劫案于3月26日在河北高院获终审宣判,陈国清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当事人均表示不服,辩护律师对媒体表示,该案疑点重重,近期内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详见3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一起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我想所有对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人,所有关注公民权利的人都会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和最后的结局。因为这个案件涉及到刑事诉讼法的许多重要的原则性问题,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还可能形成新的刑事诉讼原则,影响今后的审判。而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细小的变化会对公民权利产生深刻的影响。

  程序性问题当然值得关注。但就此案而言,我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司法的价值判断问题。具体的说,就是“宁杀勿漏”还是“宁漏勿杀”问题。

  4次宣判死刑,4次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还重审。这在司法界是绝对不多见的。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近乎戏剧性的变化。主要原因是两级法院在司法价值判断上发生了冲突。

  影响司法价值判断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问题。本案中,用来证明被告实施犯罪的证据是有的,但是并不是十分充分,或者说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只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被告人实施了的犯罪,但是警方无法收集全部证据。二是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按照刑事诉讼的理念,如果法院要给一个人定罪,必须有百分之百的证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当中任何一项证据不能成立或存有疑虑,法院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应宣告其无罪。

  但是实践中的情况要复杂的多,有的案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收集百分之百的证据已是不可能,只收集了百分之九十八九的证据。或者证据收集齐全,但是存有合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是定当事人有罪,还是将当事人无罪释放?对这个问题的选择,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法官司法价值判断的标准。河北承德中院选择的是“宁杀勿漏”,而省高院选择的是有限度的“宁漏勿杀”。

  严格说起来,这两种做法都是不严谨的,不符合法治精神。在证据中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的前提下,按河北承德中院的判决,一旦执行了死刑,4被告人的生命被剥夺了。如果将来有一天真的凶手出现了,司法机关将面临极其严重的困境:生命是无法挽回的,司法的威信将一落千百丈。同样的道理,河北高院明知证据不是十分完美,还是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折衷的态度,虽然留下了被告人的命,一旦发现错误,还有改正的机会,但是法律不能这样操作,法律要求罚当其罪,不能搞折衷。

  河北高院的作法不是不能理解,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这不失为一个选择。但是这种选择,不可避免地要对法治造成伤害,使我们司法环境更加复杂化。

  其实,“宁杀勿漏”作为一种司法选择早已过时,因为这种选择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之上。“宁漏勿杀”是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基础之上的,一个人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那么他就是无罪的。早在西周时期,司法实践中就形成了一条重要的原则:疑罪从无。就是对不能十分确定的犯罪一律按无罪处理。这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在国外法治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宁漏勿杀”早已成为一种必须遵守的基本司法准则。这样有可能放过个把犯罪分子,但是对法治建设却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会升级到一个新的水平。

  现在这个案件将上诉到最高院。皮球又滚到最高院的脚下,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如何处理这起案子,我们拭目以待。(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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