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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为“艾滋”小偷的隔离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1:30 人民网

  网友:何向东

  据报道,连日来,西安民警李航超为抓住一名“艾滋”小偷而左右为难。2月23日,李航超和同事将一小偷抓住,结果该小偷被抓时借吞刀片自残,后被送医院治疗,在治疗的同时被确诊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于是,在保守治疗、将刀片排出体外后,医院对其进行了隔离。现在李航超和其同事都在为到底谁来为隔离一月有余的小偷“买单”而发愁。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类似李航超等警察遇到的难题屡屡被刊登在报端,那么对于“艾滋”小偷来说,他们违法犯罪了,当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处理,可是由于他们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我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政府进行统一管理。

  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下简称《管理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为法定乙类传染病。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艾滋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接到艾滋病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艾滋病的防治管理应当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同时,《管理意见》还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疾病的诊治,不得拒绝。至于李航超等人最头疼的对“艾滋”小偷的隔离治疗费问题,《管理意见》同样有规定,即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在治疗费用方面,由接收医疗机构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

  李航超等还头疼对“艾滋”小偷该如何处罚。根据《管理意见》,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也就是说,对于不需要隔离的“艾滋”小偷,可将其收押。如果“艾滋”小偷需要隔离,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应当予以隔离治疗。由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应当由政府买单。

  所以,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的“艾滋病情”管理应当是政府承担的法定义务,对因防治“艾滋病情”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当由政府进行买单。如果政府对此义务不主动承担,而将这个难题交给执法部门,将会影响执法部门的积极性,对打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对“艾滋病”的控制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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