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争鸣:“首次不罚”并未逾越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1:30 人民网

  网友:陈爱和

  杭州市物价局近日宣布,于3月底起在全市范围内展开的商品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将采取“首次不罚”制度。这一监管市场商品价格的新措施还未实施,就遭到了不少市民的质疑。质疑的焦点在于“首次不罚”的合法性问题。有律师明确指出:“如果物价部门查到某商家有明显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因为其是第一次就采取了‘首次不罚’的做法,那物价局本身就违法了。”对这样的观点,笔者不能苟同。

  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就是政府行为的“标尺”,政府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但就“首次不罚”来说,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没有“违反物价管理行为一律给予处罚”的规定,“首次不罚”并没有突破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这为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具体的法理依据。《价格法》在法律责任(第六章)一章中,将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处罚,表述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可以”不是“必须”,意即也可以不处罚,这同样是《价格法》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表明“首次不罚”并未逾越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首次不罚”只是免予经济制裁,不免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行政处罚。而且,“首次不罚”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罚”的范围是刚性和具体的,不存在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一般来说,首次违法往往是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或疏忽,在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发生的,“首次不罚”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立法精神。法律本身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法律至高无上,绝对权威,呈现一种刚性;另一方面,法律运作当中又包含着浓浓的人情味,呈现一种柔性,这种柔性体现着教育、淳化、引导、震摄民众,预防违法犯罪的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说,后一种功能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往往更大,就像兵法上所说的一样,“不战而屈人之兵”,是克敌致胜的最高境界。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