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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拟调整用水结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1:40 京华时报
  作者: 杨杨来源:
水资源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热点。
  昨天上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所提供的背景资料指出,本市目前已进入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枯水期,遭遇了连续5年的干旱。《草案》同时明确表示,未来5年北京将通过开源节流及调整用水结构来保障用水需求。刘敬民副市长也表示,人口增长给供水带来的压力不容乐观。2008年人口将达1500万

  北京市副市长刘敬民说,未来几年,北京经济社会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的集聚效应仍会保持一定惯性,将“不可避免地引起城市规模的继续扩大”。预计到2008年,北京人口规模将达到1550万人。去年底,北京常住人口为145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100多万人。刘敬民称,在2008年“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源未到之前,北京的水资源可承载的人口规模为1450万。预计2008年北京人口将突破1500万大关。

  昨天上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对于水资源问题的立法工作已经展开。《草案》内容表明,未来5年北京将通过开源节流及调整用水结构来保障用水需求。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

  《草案》指出:本市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的,享受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享受优惠价格。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单位使用的再生水,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将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列入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其中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应当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再生水处理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做到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发生故障停止使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应参加工程验收

  《草案》规定,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任务书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约用水设施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梯形水价写入法规

  《草案》提出,区、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同时用水应当定量,不得实行包费制。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草案》还建议对不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重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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