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民航部门能对“商业贿赂”作司法解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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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1:44 新京报 |
近日,民航华东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从4月1日起,各航空运输企业国内机票销售代理手续费超过销售收入总额的3%按商业贿赂论处,同时,销售代理企业将航空公司支付的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招徕客源,亦按照商业贿赂论处(见3月31日《东方早报》)。 何为“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在这里“商业贿赂”的关键就在于“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按照这个规定,在机票市场上,“商业贿赂”只可能存在于航空公司与机票代理商之间。也就是说,在“手续费不能超过销售总额3%”的规定下,机票代理商要从航空公司那里拿到更多的代理费,取决于两者之间的违规操作和暗中交易,即一个暗中给予回扣,一个暗中接受好处。只有这个时候,才构成“商业贿赂”的要件。 但是,再看民航华东管理局的通知。首先,它只把机票代理机构可能的“行贿”定义为“商业贿赂”,而对航空公司可能的“受贿”视而不见;其次,它将机票代理机构违反业务范畴的转让行为也定义为了“商业贿赂”,这是越俎代庖的“司法解释”。民航华东管理局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权”吗?当然没有。在我国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主体的、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下,民航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商业贿赂”作出新的解释。雪里埋(成都编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