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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6: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昨天,记者从建邺区法院了解到,在该院近期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信用卡恶意透支、借钱不还的现象大幅上升,严重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作,给国家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法院:恶意透支信用卡现象上升2002年7月1日,被告马林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而另一被告马林峰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03年6月13日,被告马林向广发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信贷消费,并签订了《广发南京分行信用卡消费借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马林向银行信贷,贷款金额为7299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每月14日前偿还贷款本息。

  此后,被告马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原告认为,按照合同规定,马林应对产生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按相关规定偿还。因马林已经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此外,建邺区法院同时还接到了市民蔡某恶意透支956元的案件,以及市民黄某、丁某恶意透支0.86万元等一系列案件,此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比例呈大幅上升趋势,值得南京银行业内提高警惕。律师:恶意透支也是一种诈骗对此,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指出,这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在全社会逐步得到了普及和推广,给人们日常消费、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信用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申领”、“先消费、后还款”等特点,也给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有的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利用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疯狂的诈骗活动;有的则置个人信用于不顾,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后,无论发卡银行如何催讨都不还款,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也给国家财产带来了较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马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财物金额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银行将其告上法庭正是正确捍卫了自己的经济利益。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面对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各种信

  用卡犯罪活动,各发卡银行都采取了十分坚决的态度。南京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有关人士指出,该行信用卡发卡量很大,尽管目前只有非常少的客户出现了逃避还款的现象,但该行从未因此掉以轻心。为了防范和控制信用卡风险,该行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完善贷前审核制度,加强对信用卡异常交易的跟踪监测,加大对逾期欠款的追索力度等等。

  日前,央行专门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专司这一工作。遗憾的是,南京尚未建成这样的个人信用体系。这还需要南京各家银行携手合作,共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将那些信用差、频亮红灯的恶意用户一一列入银行黑名单。本报记者丁峻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01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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