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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青年换名人脸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6: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广州3月31日电 “人造美女”、“人造美男”纷纷出炉。这场美丽而残酷的运动,向法律提出了一个新的难题:爱美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人的容貌能否被用作美容的样板?长相是不是个人的专属?“翻版陆毅”、“赵薇第二”、“中国全智贤”是否存在侵权?待业青年要做翻版陆毅武汉青年许兵,今年

  32岁,天生一张缺陷的脸,鼻子塌、下颌宽,脸上长满疙瘩。许兵原在一家纸箱厂上班,由于同事都觉得他那张脸有些恐怖,不愿意和他接触,并说三道四,许兵一气之下辞职回家了。许兵30多岁还没有女朋友,别人帮忙介绍过几个,都是见过一次面就没有下文了。母亲担心儿子的婚姻大事,于是建议他去整容,由于没钱,母亲就带着他每天到武汉中澳医疗美容医院找院长,最后,医院被老人所感动,在众多候选人中挑中了许兵,免费为其做整容手术。

  医院专家会诊后认为,许兵的身形和脸形都酷似影视明星陆毅,医院决定按照陆毅的长相去整容,通过四次手术要把许兵打造成“翻版陆毅”、“中国第一人造美男”。

  据了解,目前手术已经进入第二轮,进展顺利。当事人旁观者看法不一有记者日前就此事采访陆毅,但他

  又无可奈何地表示:“自己的脸并没有经过注册,别人想把自己整成什么样是他的自由,我无法干涉别人这么做。”

  在广州天河区某公司上班的陈先生则认为,长相是我自己的,别人不经我同意,按我的模样去整,那怎么行?

  某政府机关公务员祝先生认为,目前这股整容风潮多出于爱美之心,但难保有人别有用心,比如,某“翻版”人犯罪,受害人不明真相一口咬定是“原版”干的,到那时真人可就难以若无其事了。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约三分之二表示“翻版”侵权应当肯定,但到底侵犯何权说不清楚。条件具备翻版完全可能那么,整容手术真能使一个人变

  成另一个人吗?现代医学技术能否造就神话中的“真假美猴王”?记者采访了整容外科专家、广州远东美容医院汪良明教授。

  汪教授告诉记者,受术人能否“翻版”他人关键看基础条件,即其可塑性,包括脸形、体形、神经血管等,在不影响机体功能的前提下,受术人与他人的条件越接近,“翻版”的可能性越大。汪教授认为,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如果受术人的可塑性好,“翻版陆毅”、“赵薇第二”、“中国全智贤”等等完全有可能办到。长相是否具有肖像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范忠信提出疑问,我们对自己的体态容貌有没有“肖像权”?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作品”,是一个绝对不完全等同于他人的独特个体,是“上帝”借助于我们的父母给了我们这样一个“版本”或“版式”。这个版本应该有一种整体权利不容侵害。而且,这一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我们自己,因为这个“版本”的“翻版”,对“原版人”最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老师提到,容貌属于人的肖像权,在《民法》中属于人身权的领域,具有专有性的特点。因为人的容貌是自然生成,不需要注册便自然而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否侵犯原型的权利?

  从事法律工作的廖立民律师认为,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许可,擅自制作、复制使用、销售、毁损他人肖像作品的行为。其中,肖像作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指一切再现自然人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翻版”虽然以原型的肖像为参照物,但“翻版”的行为显然不是制作、复制原型肖像的行为,这种行为所造出来的人造美女(男)也不属于原型形象的艺术作品,故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范忠信教授则质疑,容貌虽然不是照片或录像,但容貌随时像照片一样经过医学手段“贴”到别人脸上,别人随时可以未经我同意就“顶”着我的肖像到处跑,这是不是侵犯肖像权?

  于海涌老师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许兵提出“翻版陆毅”的愿望本身并没有侵犯陆毅的肖像权,他只是提出自己整容的参照标准,这并不违法。即使整容的结果真的和陆毅有七八成相似或气质上相似,也不能将其这种行为定性为侵权。他强调,侵犯肖像权的关键在于两点:一个是整容结果与参照者容貌的相似程度,另一个是当事人的侵权故意。如果许兵提出“翻版陆毅”的要求,而且医生以其高超的整容技术真正达到了“乱真”的结果时,那就侵犯了陆毅的肖像权了,还应该认定许兵与医院共同侵权,这是因为他们有意识通过人工加工的方式破坏了陆毅肖像的专有性。“翻版”触及法律边界对陆毅表示“自己的脸没有经过

  注册”的问题,范忠信教授认为,我们的容貌其实是经过注册的,公民用自己的正面标准去办理身份证,其实就是法律上的一种注册登记,既然用这种特殊方式注册登记了,难道就不应该像注册商标一样受到保护吗?如果一个人的容貌可以合法“翻版”成与别人几乎一样(包括翻版“三围”体形),公安机关办身份证还有什么用?我们的容貌体态,是我们在芸芸众生中的ID(individualidentification),如果搞乱了,现存的个人识别体系就瓦解了。

  于海涌老师认为,在法学理论上分析这个问题是很新颖的,但如果实际操作起来可能困难不小,比如说如何认定相似的程度就是一个难题。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01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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