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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签约前要把风险告知委托人 律师承接官司不能打保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8: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 实习生/刘颖)前日,刚从北京开完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回到广州的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律师承接业务时要实行委托人告知制度,对违规者将给予处罚。

  据她介绍,广州市的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由律协统一印刷的《委托合同告知书》,告知有关事宜。告知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律师要将告知书存档备查。委托合同告知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其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或由于委托方主张的证据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二、承办案件的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案件,也不得以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案件。三、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的发票。四、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的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当事人也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陈舒说,这项措施已从去年9月开始实施,今年广州市司法局和广州市律师协会将对其下属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未发放告知书,将进行处罚。她特别提到,在2003年度已经有4名律师因为不正当宣传、私自收费、不遵守法院秩序等行为,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被公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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