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要等待多久” 丽景台业主昨“胜诉”,依然要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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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8:41 南方日报 |
本报讯昨天下午,广州市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丽景台发展商广州新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家住丽景台的业主老刘虽然“胜诉”了,但他当庭表示“我要上诉!”其中原因只为判决书中一字之差。 入住两年多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 位于广州市东山区五羊新城的丽景台众多小业主入住至今两年多,房产证一直办不下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商将有关房屋悉数向银行抵押,既没有及时向银行“涂销解押”,也没有及时到房管局办理“交易鉴证”,随后更有“一房多卖”的嫌疑。 去年12月10日,丽景台177位业主联合将开发商广州市新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此案当时被称为“国内房地产最大规模集体诉讼案” 今年1月8日,该案在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业主代表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证,并于30日内交付。被告代理人承认业主代表们陈述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承认了全部诉讼请求。他提出,一直没有办好房产证,是由于发展商资金上遇到困难。代理人表示,“现已筹集到部分资金,可分期分批先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再办理通过按揭付清购房款的购房人的房产证。” 由于诉讼过程中没有争议焦点,当天庭审持续近两个半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昨日下午,由于此案原告众多,宣判过程持续近两个小时。据了解,由于已有部分业主接受了法院调解,所以坚持判决的业主并没有当初的177户。 原告叶某采取按揭购房。他在诉状中要求被告“立即办理房地产证并在30日内交付房地产证”。法院认为,因原告与贷款人(办理按揭的银行)明确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须交贷款人收执和保管,即原告已自愿将其在还清借款之前收执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的权利赋予银行。故法院不支持原告现要求被告交付房地产证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一方面判决发展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为原告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一方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 原告老刘一次性交付了全部房款。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在接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即房地产权证)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该证书交付原告。 “办理”和“办妥”含义不同 宣判后,叶某和老刘均表示上诉。 叶某告诉记者,由于业主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签定的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该行有收执、核收和保管房地产证正本的权利与责任。为了方便诉讼,64户业主于今年3月22日向银行递交了《要求配合丽景台按揭业主收执房地产证的函》。 记者看到,该函向银行提出了两个方案: 方案一:由银行出具书面证明委托参加维权诉讼按揭的业主代收房产证书正本。 方案二,该行向参加维权诉讼的按揭业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发展商办妥权属登记后,代表这些业主向法院收执《房地产证》正本,并保证业主还清贷款后30天,能在贵行取得《房地产证》正本。 业主黄先生告诉记者,当天64名业主经过近6小时的等待后,终于拿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流花支行的答复。 这份写给业主的《关于配合丽景台按揭业主收执房地产证有关问题的说明》表示,“按照我们(该行)与你们签定的按揭合同的约定,广州新创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妥你们所购房产的权属登记手续后,应将房管局出具的《房地产证》交给我们收执。在你们还清按揭贷款前,由代为保管你们的《房产证》。” 业主认为,虽然银行没有明确说由业主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但也没有明确说不能由其交付给银行,所以业主就可将该答复理解成是业主先从发展商那里拿到房产证,然后再交给银行。这样,诉讼上,开发商、银行和业主3者之间的关系就转化成开发商和业主的关系了,便于业主诉讼。 这张含糊的答复成了业主诉讼的“救命草”。当天下午,业主等该行对此答复盖完章后,立即交给了受理此案的东山区人民法院。 宣判时,法官表示,银行答复含义不明,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驳回按揭买房业主的要求。 同样提出上诉的老刘认为,“办理”和“办妥”的含义是不同的。若是“办妥”,意味着房产证指日可待;若是“办理”,房产证依然遥遥无期。为这一字之差,老刘决定把官司打到底。 “我们还要等待多久?那是我们的财产!”老刘说他一定要一个“说法”。 官司之“外”的纷争 1月8日开庭后不到两周,部分业主开始接到法院调解的通知。记者看到一份《(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内文提到——“被告在2004年2月17日前为两原告办理本市东兴北路75号1101房的权属登记,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之日起3日内将该证书交给原告。”调解书文件显示日期为“2004年1月17日”。 然而2月17日到了,房产证仍未到手。签署调解书的几十户业主找到发展商理论,对方答复——“房产证仍在办理当中”。开发商强调,调解书中使用的是“办理”二字,并不表示一定要在2月17日前“办妥”。业主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月26日,部分业主接到通知,前往法院商讨修改诉讼请求事宜。记者看到一份《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复印件,法官在内文中提出——“原告的房屋是银行按揭的且未还清银行贷款,原告在银行的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房产证办好后由银行保管。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要求30日内交付房产证’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是否同意撤销该项请求?” 据了解,当天又有几十户业主签署了《询问笔录》。但事后,有业主对比《起诉书》和《笔录》提出,业主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证并于30日内交付,现在签署更改诉讼请求的《询问笔录》后,相当于业主主动“撤诉”! 3月13日,签署《笔录》的业主向人大代表和上级法院递交《关于商品房案件的说明》,要求撤回《询问笔录》。有业主提出,“本人的购房合同上面,没有一条是写房产证办好后交银行的,只有写房产证办好后交买受人的。” 《说明》递交之后,主动要求撤销《笔录》的业主,基本上都撤了。 本报记者 贺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