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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回赠款 状告前女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8:42 南方日报

  为索回赠款 状告前女友

  媒体征婚引出巨额财产诉讼案 恋爱赠送财物能否要回成为争论焦点

  一浙江男子三年前在深圳一杂志上刊登征婚广告,由此与一深圳女子展开一段异地情缘。期间男子多次汇款给女方,共计25万余元。一年后双方分手,男子欲讨回这笔金钱未果,遂诉至龙岗区法院,法院以不当得利判男方胜诉。女方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爱情始于征婚启事

  华某与云儿的一段情缘始于3年前的一则征婚启事。2000年8月,华某在深圳某杂志刊登征婚广告,云儿写信应征,二人由此展开一段异地情缘。经过几个月的书信往来和互通电话,2001年12月两人在深圳首次见面。第二年,女方以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

  华某在诉状中称,自2001年12月14日至2002年12月26日,云儿借婚约为名以种种理由向他索取现金人民币24万余元,财物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为表诚意,他卖掉了自己的住房,先后将25万余元汇给女方。华某称,云儿的行为导致其债台高筑、生活困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云儿返还其人民币25万余元,支付2万元精神赔偿金。

  云儿则对前男友的指责予以全盘否定,称自己从未与华某有任何婚约,华某给她钱完全出于自愿,她从未主动要求过。云儿声称,现在要她还钱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昔日情侣互指对方不是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云儿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华某于2002年10月1日书写的声明:“恋爱期间,经济上的所有支出纯属自己心甘情愿,即使最终云儿不与我注册结婚,我与她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问题,以示诚信!”

  对此华某气愤地说:那天她要我写个东西,以证明我是真的爱她,说不写她就马上走人,她不想找个虚情假意的人。我就按她说的写了下来,声明上的文字都是她说的。华某声称,云儿榨干了他的钱就放手,她与自己交往的目的就是骗财。

  是否有婚约成庭审焦点

  二审期间,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当事人双方是否以结婚为条件,女方是否不当得利?

  华某声称,他与云儿第一次见面后就正式订立婚约,共同走访了双方父母。此后多次汇款给女方,都是以结婚为条件,他与云儿交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与她结婚。

  而云儿则坚称,女方从来没有承诺过要嫁给男方,赠与的财物也没有用于准备婚姻,而是填补公司的亏损,不存在任何欺骗。但后来女方发现男方心胸狭窄,常无端猜疑女方,性情粗暴多变,便以性格不和提出分手,也不存在解除婚约之说。

  恋爱赠送财物能否要回

  恋人间因未结婚,分手后不能适用《婚姻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恋人间互送的财物该如何界定归属呢?

  被上诉方: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应返还

  被上诉方辩护人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的肖文全律师认为,女方借婚约从男方获取财物,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本案中上诉人写信给被上诉人应征,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以,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正确的。依照《婚姻法》,上诉人非法从被上诉人处获得利益的行为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上诉方:无条件赠与关系受法律保护

  上诉方律师李少华则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无条件赠与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资格和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上诉人有权利接受赠与,双方的赠与行为完成,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合法转移,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上诉人已经合法拥有的财产。

  李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所有赠与行为,不管是否存在索取行为,只要后来双方没有结婚,一方只要有请求,都认定无效,则意味着:1、恋爱期间的赠与都是附带结婚条件的,一方给钱就是要求另一方结婚,另一方接受就是承诺与对方结婚,这实际上是一种封建婚约的变相形式,是买卖婚姻,与婚姻法的自由自愿原则相违背;2、如果不结婚就判决赠与无效,意味着一旦接受赠与,就要与对方结婚,实际上这不仅是对私权的粗暴干涉,也是荒唐的,违背法律原则的。

  本案到底谁是谁非?男方所赠巨款该不该返还?法院将择日判决。

  见习记者 甘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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