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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学法:不签合同数万货款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8:54 金羊网-新快报

  因为事前没有签买卖合同,张某仅凭一张送货单“存根”就向法院起诉,声称某漂染厂拖欠其布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结果此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张某均以败诉告终。

  新快报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韩英

  案例:据张某诉称,他本来经营金×针织制衣厂,2001年9月18日和23日,莞华漂染厂(加工方)收取了张某2229.7公斤的“32精疏针织布”,莞华漂染厂职员欧某某在张某出具的两张送货单上“收货人”一栏签章。莞华漂染厂漂染好布料后,布料被送到了腾达制衣厂,但是因买主腾达制衣厂的老板外出逃债,未付莞华漂染厂加工费,于是张某也收不到布料款。2001年11月6日,张某持送货单“存根”联,以莞华漂染没有支付货款为由,向花都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莞华漂染厂支付货款6243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莞华漂染厂是受腾达制衣厂委托在张某处收取布料进行漂染加工的,送货单共一式三联,张某持有“存根”联和“制衣厂”联,而莞华漂染厂持有的是“染厂”联。送货单的抬头是“金×针织制衣厂”,送货单位一栏注有“腾达”二字并注明货物重量,收货人一栏有欧某某的签名以及盖有莞华漂染厂的业务专用章。2001年9月27日,莞华漂染厂向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唐洪派出所报案,称莫×培以“腾达制衣”名义诈骗莞华漂染厂、金×针织制衣厂等单位的加工款、布料款共计15万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判决: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莞华漂染厂在张某处收取2229.7公斤布匹是事实,双方对此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与莞华漂染厂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提供的送货单“存根”不足以证明他与莞华漂染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能印证莞华漂染与腾达制衣之间是加工关系。因此,张某对莞华漂染厂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驳回张某的诉求。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维持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认莞华漂染厂未欠张某的货款。

  点评:这是一宗较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之间本身不存在买卖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腾达制衣经营者的下落不明,这宗案件变得复杂起来。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最基本的要件是应该明确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否则,当事人便不能有效地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本案中,张某仅凭莞华漂染厂收到了他的货物就要求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够充分。

  经商者应该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交易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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