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类场所今起禁止乞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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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9:08 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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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类场所今起禁止乞讨 本报讯(记者石磊 通讯员文燕媚)由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于3月29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今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通告》要求,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将于今日起担负起相应职责。其中,公安机关将对公共场所进行强索强讨、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乞讨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处罚。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在8类地点进行乞讨、露宿等行为进行处罚。 《通告》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工作中来,第九条规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救助管理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救助工作。 根据《通告》规定,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露宿,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四类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也由公安机关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照章处罚: 在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和在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乞讨、露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践踏植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 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关人士说,《通告》规定了8类地点为禁讨区:市区内主、次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机关、学校、领事馆区、旅游景点。对这8类地点的乞讨、露宿行为,城管要承担责令其改正和相应处罚责任。 根据《通告》规定,业主或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对进入自己管理的场所流浪乞讨的人员可以进行劝告,告知其可接受救助及救助途径,也可以将其指引、护送至救助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