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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大米莫忘查QS标志 从今日起,生产销售无证五类食品将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09:37 南方都市报

  消费警示

  本报讯(记者商琦 通讯员左宜弘)记者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按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要求,从今日起,凡发现食品销售者销售未取得QS标志的五类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责令其停止销售外,还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据了解,从今日起开始检查处罚的五类食品具体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不包括芝麻油和香油)、酱油、食醋(但不包括保健食醋)。

  根据有关规章,4月1日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通过QS认证而擅自生产五类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产,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对销售无QS标志的五类食品的销售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就委托加工来说,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委托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加工五类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给予相关处罚。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管处戴昆峰处长表示,对于广州地区的五类无证食品,该局将深入追查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对不在广州地区的生产者,则会及时将信息转告生产者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其对无证生产者依法处理。对于既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又没有卫生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的五类食品生产销售企业,除依法处罚外,该局还将报告当地政府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农产品,据广州市质监局透露,《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从今日起,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违者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图:

  老伯拿着放大镜检查食用油包装上是否印有蓝色QS标志。 南方日报记者 郭长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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