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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单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1日14:59 大众网-农村大众

  聊城市一村委会主任来信反映:新一届村委会班子当选以来,村党支部以党领导一切为由,说不经过党支部同意村委会不能单独开展工作,不能单独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镇政府领导也说,村委会不通过支委(村党支部)同意,就是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也不能启用;而且,村会计至今不向村委会移交有关账目,致使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请问村民代表会议和支委(村党支部)到底谁说了算?村委会怎样才能正常开展工作?

  答:如果反映情况属实,党支部和镇政府领导的说法是不妥的。

  首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村党支部作为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职责中重要的一条就是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条例》还规定,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是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可见,在村民自治范围内,村委会依法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职责,不经过党支部同意不能单独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根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在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不论是村党支部还是村委会,都无权独断专行,仅仅由少数几个人说了算。为规范“两委”关系,需要明确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程序,但决不能把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党支部对立起来。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村民群众服务的,谁都不能拥有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特权。近年来,许多地方探索和总结的村“两委”议事程序值得借鉴,具体就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支部组织统一受理议案,认真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召开党员会议讨论;由村党组织召集、书记主持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会后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形成的最终方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程序,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保障了村委会依法行使权利,同时也实现了村民对本村事务的民主参与。

  再次,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义务。来信反映村委会迟迟无法开展工作,镇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新旧村委会班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交接,指导新班子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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