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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论:直接责任人辞职不叫引咎辞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2:56 新京报

  据4月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将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处长局长犯错将引咎辞职。当前,许多地方都在建立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这是好现象。它作为干部任免制度的一个补充,可以部分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但与此同时,许多人(包括引咎辞职制度制定者)常常误读了引咎辞职的真实涵义。

  引咎辞职的关键是“引”,即把本来不是自己的责任揽到自己的头上。用句俗话说就是“拿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前几年,韩国汉城一座桥梁垮塌,按说汉城市长没有直接责任,但市长还是引咎辞职。这没有政治勇气和官员个人的道义、良心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谁也不会与自己的政治前途过不去。这时候,引咎辞职的压力来自个人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引咎辞职的压力还可以来自于民意。当政府在某一些事件上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当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民众会希望有人出来承担责任。而出面承担责任当然不能够只是直接责任人,否则并不足以平息舆论。

  国内一些地方对引咎辞职进行了细化,比如重庆、江苏泗洪、深圳龙岗等地就规定,干部如有失职渎职、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个人品德行为不端、酿成重大恶性事故等等行为就得引咎辞职。可以看出,这些规定针对的大多是直接责任人。而我国的法律规定,直接责任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况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辞退等行政处分。即使处长局长们在本职工作中出现错误而主动辞职,也只能叫“因咎辞职”。这与引咎辞职不是一回事。

  直接责任人辞职,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都不叫引咎辞职。说到底,引咎辞职是对应着那些在领导位置上的非直接责任人。引咎辞职关联着道德自律、职业责任、羞耻感等因素,因此,我们建立引咎辞职还得在这些方面下工夫。柳长盛(武汉职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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