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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艾滋病人呼吁平等(关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2日03:05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记者 包蹇

  河南上蔡县一对因卖血染艾滋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

  3月25日,设在上海大学法学院内的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宣告成立,这是国内首家专门研究艾滋病有关法律问题的学术组织。

  艾滋病的问题,早已超越医学范畴,成为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医学、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都在对艾滋病问题开展研究,然而在法律学术研究上,却还十分薄弱。

  事实上,对艾滋病这种传染源特殊、潜伏期长、危害性大的疾病,中国现有的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已显滞后,立法的空白点很多,并出现了立法误区。

  过于严厉的防范性措施,忽视了艾滋病人的权利

  上海市政府参事杨绍刚是刚成立的上海大学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他深感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国外差距很大。澳大利亚曾专门为艾滋病立法,在那里,艾滋病人的隐私权被立法保护,甚至连医务人员之间也不可以随便透露艾滋病病人的个人信息。在美国,也有《反歧视法》等大量与艾滋病问题有关的法律。

  杨绍刚介绍说,上世纪80年代,艾滋病传入国内的初期,我们对这种疾病的认识本身比较模糊,天真而错误地认为它离我们很远,而我们已经建有防治艾滋病的“长城”,所以没有进一步将这个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到了艾滋病在我国快速增长的阶段,一些人又发生“恐艾心理”,各地纷纷制订一系列地方法规,采取过于严厉的防范性措施,较少注意保护病毒携带者以及艾滋病病人的权利。

  比如,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与伤寒、炭疽、病毒性肝炎等疾病一道列入乙类传染病,规定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拒绝者可由公安部门介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事实上,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8万。对于如此庞大的人群实施隔离,既不必要,也不可行。

  在《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对来中国定居一年者、来华留学生要做艾滋病检测、要求外国艾滋病人离境等规定,均与国际原则不符。四川省地方性立法甚至禁止艾滋病人游泳。大连、苏州等不少地方的法规都有类似问题。此外,由于尚无对因医源性感染艾滋病患者诉讼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输入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第八凝血因子感染艾滋病的血友病患者在各地提出诉讼,有的案件能够获得赔偿,有的却被法院拒之门外,不被受理。

  修正具有歧视的条款,让他们同享阳光

  随着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大量增加,对于艾滋病法律问题的探讨,越来越受关注。2002年11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联合举行为期两天的艾滋病立法模拟听证会。艾滋病病人、性工作者都被邀参加。争论的焦点涉及是否需要强制戒毒、避孕套以及卖淫合法化。

  今年3月26日,在有国务院参事室、全国人大、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研讨会上,上海市政府参事胡锦华、杨绍刚指出,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有歧视的条款必须修正。

  他们呼吁,我国应积极准备制定一部《艾滋病防治法》,这部法律应充分体现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保护性措施及反歧视原则,体现我国政府对预防艾滋病的理念、价值和政策。

  他们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速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目前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和融合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条款,均应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作相应修改。

  具体要求有:对艾滋病的归类应区别于其他传染病;以法律形式保障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隐私权;切实修正现有法律、法规中对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有歧视的条款,保障其在就业、保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方面享有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

  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应作相应修改。如对卖淫者由民政部、卫生部会同妇联对其进行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可以允许戒毒单位对吸毒者采用替代疗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艾滋病检测及要求外国艾滋病人离境等规定应予删除;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对因医源性感染艾滋病患者的诉讼,应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治疗、咨询以及要求作艾滋病检测,实行免费等等。

  本文照片均由 张燕领摄

  《华东新闻》 (2004年04月02日 第三版)

  8岁的骆进旗,一生下来就是艾滋病人,父母双亡,等待他的,是歧视,还是保护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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