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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民企技术员不辞而别老板向跳槽员工索赔3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1:54 华夏时报

  本报杭州消息掌握关键技术配方的员工不辞而别,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温州一民企老板日前将跳槽的员工告上法庭,向其索赔330万元的经济损失费。这起赔偿金额巨大的“跳槽官司”已由温州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2002年6月1日,四川省达县的王新受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总工程师助理一职,月薪为5800元。

  2003年1月7日,公司为留住人才,特地和王新签订了一份“技术人员入股合作协议”,约定王新可以技术入股,股额为40万,合作期为5年。

  2003年7月1日,王新以回家探亲为由向合力公司请了假,此后五六个月没来上班。原来王新跳槽到了温州市扶贫开发区的温州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主管。

  对于王新跳槽让企业蒙受的损失,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法律代理人说:“王新跳槽后公司一直找不到合适人选代替他的位置,产品质量不稳定会直接影响销售收入。

  300多万元还是保守估算,实际损失远远不止这些。”

  对于温州合力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王新认为,他的所作所为并不违法。华泰皮革公司的法律代理人说,王新与合力公司签订的《技术人员入股协议书》并非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只有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何来解除劳动合同一说?更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合力公司的律师认为,王新与合力公司签订的《技术人员入股协议书》是一份书面合同,王新在尚未与合力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劳动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王新的律师则认为,《技术人员入股协议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施予)原作者: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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