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时自焚将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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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2:19 京华时报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据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北京市针对当前群众上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维护群众上访现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问题更加集中和突出地反映出来,群众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增多。上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行为和过激行为,严重扰乱了群众上访秩序,也直接影响到首都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定,更不利于解决问题。 《工作意见》从维护上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规范上访秩序的角度,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公民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访部门应该履行职责,认真热情接待来访。 对在上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采取打横幅、呼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单位等方式扰乱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对采取自杀、自焚、自残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和救治,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到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上访人员,由公安机关送交信访部门。对在上访中未经批准采取游行示威方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劝告、制止、警告,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由信访部门交上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或单位接回教育处理。 对在上访过程中借机打、砸、抢、烧以及聚众冲击党政机关,阻塞铁路、公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立即制止,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和煽动、策划上访群众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