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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养廉”本意在“养廉”而非“惩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2:40 新京报

  昨日《新京报》报道称,深圳市监察局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将建立公务员廉政公积金,只要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退休公务员将可根据级别不同拿到100万元到200万元的廉政公积金。

  深圳市建立“廉政公积金”的构想遭到公众舆论强烈且不甚冷静的质疑,这其中反应出多数公众的两种思维倾向。其一,廉政公积金被多数人否定,这体现出人们对社会生活中“马太效应”的强烈反感;公众一贯认为,公务员已经掌握了稀缺的政治资源,就不应该再拥有高收入,否则就会造成“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不公平格局。其二,深圳廉政公积金计划受挫,还充分体现出公众对“高薪养廉”政策的严重不信任。

  老百姓们发现,虽然落马贪官们都明白贪赃枉法会带来杀身之祸,但却依旧一个个“前赴后继”———“官不畏死”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公众普遍认为,连死刑都不足以让贪官止步,“扣发廉政公积金”就更不可能有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效力。于是,虽然专家们苦口婆心地解释高薪养廉如何能够增加“腐败成本”,但学术解释在老百姓的常识面前实在是苍白得很。

  事实上,专家和公众都误解了“高薪养廉”政策的根本目的。我认为,“高薪养廉”的政策目的根本不是“惩治贪官”,而是“保护清官”;“高薪养廉”旨在“养廉”,而与“反贪”基本没有直接联系。

  从历史范围来看,“高薪养廉”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减少官员法定薪俸少而产生的“低薪淘汰清官”现象。如果官员的法定薪俸通常比较低,贪污腐败的官员会用非法收入贴补私生活的财政缺口,而奉公守法的“清官”却常常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其结果是造成“当清官”的成本过大,更多人选择做贪官而更少人选择做清官。于是,人们发明了“高薪养廉”政策,期望通过增加官员的法定薪俸以降低公务人员选择当“清官”的成本与代价,以防止“清官”队伍的缩水。

  我国目前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普遍不高,公务员退休之后收入缩水,很容易使平时奉公守法、无非法定收入来源的公务员陷入困境;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建立“廉政公积金”改善廉洁公务人员退休后的生活状况,以降低公务人员在任职期间选择“廉洁自持”的成本。至于惩治贪官、增加腐败成本,那应该是权力监督、行政监察、司法审查等其他公共政策的目的。

  只有让公众认清“高薪养廉”的本意,“廉政公积金”等高薪养廉政策才不至于在民情与舆论面前受挫,深圳市政府的这项合理改革措施才能够得以顺利实行。毛飞(北京学生)相关报道见昨日A15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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