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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4:31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记者傅旭、裴智勇报道:今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参加审议。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外贸易法是国家经济法律方面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其及时修订非常必要。草案经过进一步的修订、讨论、完善,已基本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现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表决通过。有的委员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委员的意见,把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由对外贸易经营者拓展为其他社会公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有委员认为,草案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了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规定。因为对外贸易不仅包括一般的货物贸易,还涉及到文化贸易方面的问题,这些在具体的条款中都有很好的体现。有的委员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我国对外贸易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扩大对外开放,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受国务院委托对修订草案作出说明。

  1989年9月起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尤其是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草案具备如下特点:第一,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设定传染病监测制度;加强对早期发现的散发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治疗;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疫情监测、防止医院内感染等方面的责任,并在传染病防治的报告、治疗、控制等各个环节,贯穿“预防为主”这条主线,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第二,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对疫情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和原则作了规定。第三,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第四,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第五,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第六,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修订草案在规定保障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公民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

  立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草案作出说明。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决定(草案)》总共22条,对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草案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草案还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

  电子签名有望获得法律效力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记者裴智勇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作出说明。在电子商务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电子的形式表现和传递的,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无法进行,必须靠技术手段替代。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交易人身份,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在应用中遇到不少问题:一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二是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对电子签名人的行为缺乏规范,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三是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行为不规范,认证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四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网上数据、资料常被滥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对电子交易的安全缺乏信心。草案将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重点确定为:(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四)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草案共5章37条。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律责任、附则。草案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并且明确规定了具备这样效力的电子签名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草案规定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草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03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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