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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维护职能和维权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3日09:1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和维权手段,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各级工会干部的待遇以及工会经费和财产维护,职工董事、监事、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都有重要突破。

  工会干部待遇更加确定以前,地方各级总工会主席、副主席政治经济待遇问题只有国家和地方红头文件的某些原则性规定,未纳入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待遇也不到位,尤其是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正、副主席待遇特别难以落实,不利于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新的《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级地方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其所在单位副职和中层正职配备,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其他各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比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待遇执行。

  职工的权益保护更加突出企业、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往往不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意决策,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矛盾和纠纷。

  为此,《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更加重视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是工会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但是,长时期以来,该项工作阻力大、困难多,困扰着各级工会干部,法律政策依据不足也是此项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的原因之一。

  新《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时,应当筹建工会;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和社区可以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其他部门。

  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更加明确工会的权利地位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在现实工作中常常遇到与此有关的困难和阻力,诸如税务代收、送温暖捐款活动、与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三方协调会议制度、集体合同等这些工作都需要社会各方面支持。那么,工会的权利地位在哪里?《办法》在总则中指出: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支持工会开展工作。这些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在《办法》分则中还有具体规定。

  工会的权益保护更加广泛工会的财产被侵占和扣押,工会的房屋被拆迁,工会的账户被查封,工会的经费被挪用或冻结,这些问题时有所闻,屡见不鲜,使一些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工作受挫。

  为此,新《办法》规定:工会财产由工会实行独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非法注销工会依法设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职工学校、疗养院等不动产确因城市规划需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证迁建所需土地和资金补偿。

  工会相关问题的解决更加具体基层工会专职干部的编制问题多年来难以解决,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专职人员配备更加艰难,严重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新《办法》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

  各级地方总工会干部、产业工会干部以及县以上总工会所属的事业单位干部的最大后顾之忧就是退休后的待遇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工会经费收缴难是长期困扰工会发展的一个问题。《办法》作出硬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新的《办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方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报记者金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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