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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也要打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1:31 新京报

  据《检察日报》4月2日报道,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日前作出明确规定: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执法办案工作。近日,该院10名不具备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从办案部门调离,与此同时,4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原在综合部门工作的人员被调整到执法办案部门。该院代理检察长沙闻麟说,此举是为了加强制度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学习,通过考试跨入检察官队伍。

  老百姓通常见到检察院的人,都是以检察官相称,他们并不知道在这工作的人有许多人是并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书记员、法警和工勤人员等等。然而,检察院自身对人员的分类管理却应当是了如指掌,将不具检察官资格的人员放入办案部门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实在是不应该。

  执法、司法资格首先是国家对特定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许可,没有特定的从业资格其行使国家权力就是违法行为。其次,执法、司法资格也是对于特定人员执法、司法能力的认可,因为行使国家执法、司法权力是关系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大事情,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没有相应能力是无法完成好国家交办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就对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在学历、年龄、品德等各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再次,资格也是为了更好具体落实责任,有相应的资格,也就享有相应的权力,当然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的现象,折射出某些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也许他们认为反正都在同一机关工作,对外打的都是同一机关的牌子,有无资格关系不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具有资格的人偏少的窘境,但是如果让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越俎代庖从事执法工作,反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获得司法从业等资格的人将永远没有机会进入这些机关工作。杨涛(江苏检察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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