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需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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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4日01:31 新京报 |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有几十年来的历史,它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近些年,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逐渐被国人冷落,以至于在实践中很少被运用。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强司法民主性、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的价值再一次被重视。最高人民法院4月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可视为这方面的一个信号。据悉,该草案旨在针对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规定过于笼统,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陪而不审”、难以真正发挥作用,以及少数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等现象,分别提出完善意见。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涉到许多理念和相关制度的改革,因此有几个问题需注意: 一是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草案规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八项条件,其中,将文化程度限定为大学专科以上。这种条件似乎太高。以文化程度为例,在广大农村地区,就很难达到此种要求,那样势必影响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原则上,只要是具备辨别、理解和判断事物的一般能力,加上有比较公认的群众威望,就应可以担任陪审员。因此,不宜从正面规定、而应从反面采取排除法,将少数不适宜担任陪审员的,如有过犯罪记录等,排除在陪审员任职资格之外。 二是关于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数量。草案规定,一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的数量最高可达10件。这似乎太多,应以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案件1件为宜。否则,即使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具有广泛代表性,也会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少数而使代表性失去意义,陪审所具有的民主精神也将受到损害。另外,陪审员审案过多,易产生懈怠心理,也易与职业法官关系过密,不利于对职业法官进行监督,也不利于陪审之非职业化。 三是关于陪审案件的范围。草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第一审案件的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必须看到的是,陪审方式会使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应对实行陪审的案件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初步意见是,只有较严重的刑事犯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才可以采用陪审制,并且此种案件要否采用陪审制,应当听取被告人或当事人的意见,如被告人或当事人要求,法院不得拒绝采用。 四是庭审制度的协调。要使陪审切实有效,避免陪而不审或只是陪衬,就需要使陪审法庭的审理与判决的权力得到统一,为此,需要在陪审案件中优先落实当庭确认原则等庭审规则,这样才能通过陪审这种社会关注的审判方式,使司法判决在民众中更具公信力。 五是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力。权利要得到保障,义务要得到履行,权力也得到制约,均需要相应的制度来支撑。特别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一旦得到落实,如何确保其不被利用、不被腐蚀,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迫任务。否则,就会带来新的甚至是更严重的问题,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足够的警惕。本报特约评论员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