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办一件错案即须离岗”不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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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1:49 新京报 |
据《法制日报》4月3日报道,辽宁省营口市法院系统最近实行一项“法官办错案或拖案一件即须离岗”的制度。据称自此制度实行以来,已经有13名法官因办错一件案件而受到离岗处理。 我认为这项制度是不妥当的。首先,审判追求的是真实的法律事实,从法律上讲,根本就没有衡量其对与错的绝对客观的标准,这是人文科学必然的性格;而且,今天认为错误的判决,过一段时间可能由于有新证据的发现,这个判决可能就是对的,所以武断的否认一个法官的判决,从而结束其审判工作,显然对法官来讲是不公平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官凭主观判断案件,即使再尽心尽责,作出错误的判决也是难免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因为一次错误就调离岗位显然是不妥当的;而且如果法官每天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是不利于正确行使审判职责的。从判定标准看,凡是当事人“有理上访”就可认定法官有拖拉行为,难免太过主观,而且很容易变成当事人故意报复法官的工具。 事实上,要求法官必须一次性的准确认定案情,不允许出任何差错,是不合理的。法官有着十分独特的身份,每个法官都要有独立的人格,能够排除种种压力和不当干涉,凭借自己的能力,作出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判决,这也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意,惟有此才可能保证每个法官大胆地独立地进行审判,而且这种性格正是当前我国法官所缺少的。但依此规定,如果审判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与法官不一致,并集体否定了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就得下岗,这样的话哪个法官还敢独立作判决?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岂不是每个法官都事事察言观色,听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哪里还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审判?也大大加重了审判委员会的负担,事事皆管,显然是不效率的;而且真理并不总是掌握在审判委员会手里,如果审委会错了怎么办? 对法官恪尽职守的岗位要求,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法官法》对于法官的工作及道德准则都有明确的要求;《刑法》要追究法官的犯罪行为。那么再额外的设置如此严厉,甚至有些苛刻的制度,是否真的有必要,值得商榷。赵继成(北京学生)(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