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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计发生活补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08:34 南方日报

  外来工维权在线

  事件背景

  广东某储运公司李某来信反映,他是1970年参加工作的固定工,1995年6月单位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2000年单位引进外资,新成立一家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职工继续留在原单位,李某和其他职工进入有限责任公司,当时说好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最近,李某听说公司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老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据说,现在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李某对此很担忧。

  带着读者来信反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室主任刘国斌律师(以下简称刘)。以下为记者与刘律师的对话:

  律师面对面

  记者:是否现在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了?

  刘:2003年5月,省政府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有关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发放的规定作了修改,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按照新规定,并非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终止都没有生活补助费,对于老职工,政府的规章还是有特殊保护的。由于李某是1986年9月30日以前的原固定工,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如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仍要按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

  记者:李某现为合资公司的员工,还能否享受原固定工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的待遇?

  刘: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解释,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成建制调动或者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改变名称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已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除外。虽然李某现为合资公司员工,但他属于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现工作的合资公司是属于成建制,调入合资公司时未领取过补偿金,因此终止合同时应该享受有关生活补助费。

  记者: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和认定有什么规定?

  刘:原固定工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主要有两个规定,一是原固定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转为合同制后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二是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成建制调动或者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改变名称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已领取生活补助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除外。

  记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按什么标准计发?

  刘:《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明确了终止合同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报记者 童学群

  通讯员 许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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