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后承租人仍有权继续租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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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0:12 贵州日报 |
编辑同志 我是黔西人,在贵阳工作已逾四年。2001年通过贵阳市延安东路一房屋中介在合群路找到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居住,并于2001年8月28日与房主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年度付,现已付清所有租金。可最近房主却通知我,要我尽快搬走,问其原因,房主答:此房已卖了。 请问,我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未到期,我还有权继续租住此房吗?房主随意要我搬走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 李军 针对读者李军所提出的问题,记者走访了贵阳市诚合律师事务所。据该所陈廷超律师介绍,李军有权继续租住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作为租赁物,虽然已被卖给他人,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不因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而失效,房主无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李军仍有权继续租住此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主在出卖房屋前,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李军享有优先购房权利。如果李军放弃购房权,房主则可考虑其他人,但其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房主要解除租赁关系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作者:赵勇军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