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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杀死过人!” 法院认定自首,从轻判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5日10:12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杀人后化名潜逃,不料又因交通肇事罪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服刑改造期间,他鼓起勇气,主动交待杀人潜逃的犯罪事实。4月1日,钟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被告人李宏峰从轻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18日,被告人李宏峰(潜逃时改名李明远)因卷入朋友周权(已判刑)和受害人陈露的经济纠纷,持刀将陈杀伤致死。案发后,李宏峰逃往贵阳、厦门、上海、北京、长春等地,化名李明远,靠打工谋生。在逃亡4年多后,李回到六盘水,因交通肇事,于2003年7月2日被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5个多月的时间里,在管教干部的帮助下,我想了许多,愿意将自己的余案交待清楚。”2003年11月17日,李宏峰找到市第二看守所民警,郑重地呈上“余案报告”,交待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犯罪事实。在余案报告中,李称负罪潜逃的几年中他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他对不起受害者,对不起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并请求法院给他一次重新做人赎罪的机会。

  鉴于被告人李宏峰在羁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行为,钟山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宏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2年(已服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刘艳 吕广阳 吴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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