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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限制亟须打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2:19 新京报

  新京报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主持召集多位司法界官员和学者,就行政诉讼审判进行座谈。与会者指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面临五大突破,首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突破。专家学者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等等。

  行政诉讼回避抽象行政行为,多年来一直是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权利保护要求,这一条界限的不合理性和落后性凸现出来,可以说,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已经成为“民告官”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制度性障碍。例如在日前刚刚宣判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法院只对芜湖市人事局针对张先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否定,对于可能侵犯更多考生权利的抽象行政行为———《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却没有任何触及。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都是对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都存在着在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与否的问题,当然也就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能和事实。而且,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涉及的对象更多,所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一般来说更为严重,也就更需要得到纠正。

  也许有人会说,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比如通过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或人大的监督来纠正等。其实,这里面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认为类似于抽象行政行为这样的政策性问题法院不宜解决,二是其他途径是否真正能够有效。法院本身就是司法机构,就是解决法律纠纷和权益保护的机构,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在本质上就属于法院应当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设置的人民法院从来就不只是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的办事机构,而是有权力解决包括像抽象行政行为这类所谓的政策性法律问题的,实践证明,这些问题由独立的法院来解决,远远比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要超脱和公正得多,也比人大的监督来得更经常和规范化。

  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在行政执法的领域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的转型,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是越来越多,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问题,红头文件的打架问题,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冲突等现象,也是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果还只是用政策调整的观点来看待和处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实际上,这些问题都已经成为了严肃的法律问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和侵权,在新形势下,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手段来解决。

  具体行政的违法和侵权,有时候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问题,或多或少都是根源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如果我们还只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去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规定违法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只顾其一而不顾其二、只治标不治本。从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来看,也没有什么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做法和规定。应当说,这个规定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本报特约评论员杨小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相关报道见今日A18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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