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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单位须有博士授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6日02:42 京华时报

  作者: 于杨来源:

  本报讯(记者于杨)昨天,2004年招收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计划正式出台。申请招生的高校须于4月16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批准。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2004年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单位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列入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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