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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抢救导致病人死亡医院被判赔偿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0:26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范颖华通讯员高志海报道因医院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存在失误,延误了抢救时机,导致病人死亡,病人家属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某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万元。

  2001年8月13日,郑先生因腹痛到某中心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二级、高血压病三期、腹痛待查。当日16时30分,郑先生出现腹肌紧张、右上腹及右下腹麦氏点压痛,经中心医院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弥漫性腹膜炎。该院第二天为其行常规阑尾切除术,术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弥漫性腹膜炎、高血压三期、高血压性心脏病、心率失常、心功能二级。同月18日,郑先生出现酸中毒、休克、少尿等征象。中心医院给予相应治疗并向其家属发出病危通知。其家属第二天认为中心医院延误治疗,要求转院,在签字表示后果自负后,将郑先生转入另外一家医院治疗。同月25日,郑先生出院并死于家中。

  2002年8月23日,郑先生的家属向中心医院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医疗纠纷。

  2002年9月,郑先生的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郑先生就诊当天未被确诊,第二天才被诊断为阑尾炎。术后该院拒绝转院。

  8月19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获准转院。中心医院失误,错过抢救时机,对郑先生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判令赔偿3.9万余元经济损失及3万元精神损失费。中心医院则辩称,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对郑先生的治疗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诊断治疗正确及时,不存在医疗不当。病人转院后的治疗及死因均无从得知,故不同意郑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郑先生家属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中心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与郑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2003年12月15日出具鉴定报告认为,中心医院对郑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郑先生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在充分向家属交待病情、争取尽早手术治疗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手术中发现腹腔内有脓液,未考虑放置腹腔引流等不足。该不足与郑先生的死亡有少部分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C级。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2001年8月25日死亡,其家属于2002年8月23日即要求中心医院封存病历、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病例鉴定确认中心医院对郑先生的诊疗存在一定不足,此不足与郑先生的死亡有少部分因果关系。中心医院对郑先生家属提出的丧葬费用、在另家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转院费用等合理经济损失应按其责任比例给予一定赔偿。中心医院的不当给郑先生家属造成一定伤害,除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原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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