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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观察:被小小头巾牵动的美国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1:19 新京报

  新京报娜沙拉是美国俄克拉何马州一名11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同时也是一名伊斯兰女教徒,戴头巾是她的一项宗教习惯。但是她就读的本杰明·富兰克林科学学院却禁止学生在教学楼内戴帽子、头巾等头饰。娜沙拉执意要在学校内继续戴头巾,于是学校所属的公立学区将其开除。为此,娜沙拉的父母以当地公立学区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在美国,关于宪法问题的诉讼总是由唱国歌、戴饰物等小事引起,却总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正是因为事情小,所以和每个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大家都生怕法院的判决会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

  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去涉及任何宗教组织或禁止其自由活动,或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另外,所有州政府的行为以及其他类似政府行为的国家行为也不得侵犯公民这方面的基本权利。本案中,由于娜沙拉所属的是公立学校,学校的举动构成国家行为,应受宪法限制。

  但是法院和以往一样,也面对着关于公民权利和宪法原则的两难冲突。一方面,本杰明·富兰克林科学学院禁止戴头巾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公民宗教活动自由的侵犯,也可能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并不一定得通过言语的表达来实现,也可以借助行为的方式(即象征性言论)得以表现。戴头巾的行为作为一种象征性言论,应当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作为开展国家世俗教育的公共教育机构,有权根据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对学生的行为加以适当限制。从这一角度看,学校出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统一着装,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事实上,这样做也有利于消除宗教色彩可能对世俗教育造成的不良影响。

  究竟应当如何权衡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与世俗的公民教育之间的关系,应当作出如何的判断。这一难题将留待美国的法院作出最后的判断。按照美国的传统,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作为非民意机关的法院解释宪法时,通常十分谨慎,往往要在倾听民意的同时审时度势地作出判断。

  “9·11”事件之后,美国公民的各项权利为了顺应社会安全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在对待穆斯林教徒的态度问题上,很多措施亦饱受诟病。上个月,法国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政府提出的有关在公立学校禁止戴明显宗教标志的法律,这也势必会影响法官们的判断。但是,认为美国联邦法院会据此作出对娜沙拉不利的判决还为时尚早,因为关于穆斯林宗教习俗的任何判决不仅牵涉到美国的院外利益集团,中东地区的仇美情结对此也会产生影响。伊拉克的焚烧美国雇员尸体事件已经让美国人见识到了燃烧在中东地区的仇恨火焰,如何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阐释美国的宪法精神,显然是现阶段令法官们头疼的问题。何帆(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生)(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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