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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1:28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范颖华报道昨日,“晓庆公司”偷税一案一审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从2002年7月25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被逮捕到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到2003年12月15日该案庭审结束后,宣判结果时到今日近三个月方才“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一案子已经吊足了人们的胃口。辩护律师:刘晓庆与本案无关针对这一判决结果,记者采访了案件当事方的律师。在采访中,晓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的辩护人、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他目前不想发表看法。当记者问到他的代理人刘晓庆女士对于这个判决的意见时,他说,“作为刘的代理律师,刘目前还没有给他任何的授权。”他认为,刘女士对于这个判决也不会发表任何意见。

  记者又问到,“这个结果和他预想中的距离有多大?”钱列阳律师说,“事实上,从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检察院的52项起诉中,判决的结果是法院否定了3项,纠正了7项。”

  对于上诉与否的问题,他说,案件的当事人靖军已经当庭表示上诉,而自己是否在二审中还继续做被代理方的辩护人要看被代理方是否进行委托。如果继续代理那就是另一个代理关系了。

  记者最后又问到,本案的结果是不是就意味着偷税案与刘晓庆无关。“从法律上讲,”他说,“刘晓庆一直与本案没有干系,因为她没有被起诉。至于刘晓庆女士目前的取保候审状态,在2004年8月16日这个时间之前会有一个结果,因为法律规定的羁押期是一年。到时候,检察机关应该会有一个结论。”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靖军的辩护人、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张律师说,“外界所知道的这个判决目前还只是一个口头上的东西,现在他还没有看到书面的判决。至于说这一结果与自己预想中的距离他不便回答。而且自己一直是在为被代理人靖军做无罪辩护,判决的这一结果显然也是依照法律的最低量刑所做的判决。”对于刘晓庆女士对于这一结果的看法,他说,“刘晓庆女士知不知道这个判决我还不清楚。”

  最后,记者采访了担任晓庆文化公司辩护人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许兰亭律师说,对于这个判决无法评论,至于上不上诉,一审过后,因为有10天的上诉期,在10天的上诉期内会有一个法律上的表示。

  法学专家:判决没有超越法律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他说,这个案件的结果他还不甚清楚,当记者告诉他有关判决结果的时候,曲教授说,由于他对于这个案件的事实本身不清楚,所以也难以。

  他说,“法律所适用的刑法典的规定是很简约的,《刑法》对偷税罪的性质是这样界定的牞偷税罪是故意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因此对偷税罪的法人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即‘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在公司偷税行为中起的作用,即有否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偷税行为过程中没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则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法定代表人就是直接的责任人,实践中每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针对法院最后的认定677万元的结果,曲认为,数额也不能凭外界的推测来界定,最终还要看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据,是要靠证据说话,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也应该是依据这一结果而不会是其他东西。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教授邬明安认为,法律的规定,偷税罪的构成要件为“偷税数额占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与此一致,法律规定的刑期是3至7年,从判决上所认定的数字看,这样一个量刑标准是从轻量刑了。由于晓庆公司在这一事件中,有较好主动的补税行为,所以在量刑中法院是应该考虑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法院对于这一案件的认定是公司偷税案,根据法律规定的两罚原则,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是双重受罚的。他同样认为,虽然说刘晓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律在追究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时候,还是要依照主观情节来做决定。

  最后他指出,这个案子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整个社会都要树立纳税意识,不能因为是公众人物而有偷税的行为。再一点就是我们看到法律也是公平的,并没有受到社会上一些有所偏颇舆论的影响。事实证明,这个判决并没有超出法律。原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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