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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1:54 京华时报

  作者: 邹桂来源:

  本报讯(记者邹桂)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710万元人民币,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靖军当庭表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到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万余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晓庆公司单位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万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记者从晓庆公司代理律师许兰庭处了解到,法官宣判后,靖军当即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但是否上诉,还要经律师团与靖军进一步商量后,将于1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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