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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期3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1:54 京华时报

  作者: 潘澄清来源:

  本报讯 (记者潘澄清)昨天,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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