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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妈妈”被推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5: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成都4月6日电 “12岁妈妈”被养父母起诉,要剥夺她对亲生的1岁零47天的女儿的监护权——这是“12岁妈妈”引出的第5起官司。昨日,四川小合川市法院与合川市公证处联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婴儿监护权转移的法律难题。“12岁妈妈”成被告合川市

  偏远农村12岁的梅梅(化名),在2003年2月17日生下个足月健康的女婴。曾经强奸她的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5至15年的有期徒刑。50岁的李志足被亲子鉴定为婴儿的亲生父亲。

  如果婴儿在出生地生活,显然不利于婴儿成长。梅梅本是弃婴长大,现在的养父母家里一贫如洗,无法搬家另找求生出路。婴儿靠吃奶粉,她家根本无法养活婴儿。为让婴儿健康成长,梅梅的养父母李芬和龚贤淑再次走进合川市法院,向立案庭递交了诉状。此状中,梅梅、李志足、李瀛洲(李志足的父亲,因强奸梅梅被判6年有期徒刑)三人,被列为被告,涪陵区社会福利院成为第三人。此外提出的6项诉讼请求中包括:确认梅梅丧失对婴儿的监护权;终身剥夺李志足、李瀛洲对婴儿的监护权;确认李芬和龚贤淑不宜担任婴儿监护人;另行指定涪陵区社会福利院为婴儿监护人。

  李芬和龚贤淑打这个官司的理由是,梅梅自己还是幼女,没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李志足、李瀛洲现都在监狱接受改造,根本无法履行对婴儿的监护义务。龚贤淑本人右腿残疾,他们又是困难家庭,所以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指定社会福利机构来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婴儿给法律出了道难题2

  003年9月8日,合川市法院受理了这桩婴儿监护权案。但是,对剥夺生父母的监护权,要求指定与他们不相关的第三人来当法定监护人,此前我国任何一家法院都没有判例。而对婴儿父母剥夺监护权,将其转移给第三人,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空白。

  一直为“12岁妈妈”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对此认为,我国的“少女妈妈”越来越多,也逐渐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少女妈妈”大多是被犯罪分子强奸,然后生下了小孩。也有的是未成年人之间谈恋爱发生性关系,然后糊里糊涂生下小孩。这种婴儿的生父母,根本不具有监护资格,犯罪分子也不适宜对孩子监护。如果婴儿生父母的直系亲属不具备监护条件,谁来承担这个监护责任,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

  张利还称,10多年前的美国,“少女妈妈”就开始普遍存在。美国法律对此就明文规定,社会福利机构有起诉讨要“少女妈妈”所生孩子监护权的资格。如果有家长虐待孩子,社会福利机构也有权起诉家长,要求将监护责任转移给福利院,同时家长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作为任何环境中出生的婴儿,他们都有生存权。张利建议,我国现行法律是否可借鉴美国做法,达到保护弱势婴儿的权利,让他们都能健康成长。公证解决监护权转移因无法为婴儿提供更好的生存环

  境,涪陵区社会福利院欣然接受了婴儿。但他们担心,婴儿是有父母的,万一以后孩子的父母找他们麻烦,他们怎么办?孩子自身健康乖巧,确实需要他们抚养。为此他们需要一个法律的名分——通过一种方式让他们成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

  合川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也感到棘手。据有关人士透露,法律没有规定剥夺监护权,如果审理这个监护权案件,其结果可能对婴儿不利。但婴儿的问题也急需解决。为此,该院想到了公证。走访梅梅家、福利院、监狱并征求意见后,法院又联系了合川市公证处,打算将监护权公证转移给福利院。公证后,李芬和龚贤淑就撤诉。如果在4月13日前没有公证结果,法院就决定在13日这天开庭。

  昨日,李芬和龚贤淑前往合川公证处,该处决定免除公证费。在征得李芬夫妻俩和梅梅的同意后,公证人员在昨日开始着手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公证结果暂时还不能出来。

  不过张利对此表示担忧:梅梅是未成年人,她的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她担心多年以后会爆发出法律隐患。她还是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就“少女妈妈”现象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少女妈妈”和非正常生产婴儿的权利。重庆晚报供稿

  《江南时报》 (2004年04月07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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