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岂能买“月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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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40 深圳商报 |
“坐公交车”、“逛公园”可买“月票”的做法,竟被引进到执法领域。为了提高罚款效率,执法人员在罚款方式上“大胆改革”,即对过往车辆办理“罚款月票”。据《大河报》报道:某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对一位姓胡司机收取100元费用后,就不再对其车辆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月票的有效期是3月24日到4月24日。 本来处罚是依据违章行为而定,“罚款月票”刚好相反,是罚款在前违章在后。这样的执“罚”行为直奔主题,执法程序简单明了,但执法过程颠倒后,不仅使执法行为失去了依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更把“处罚”单纯理解为“罚款”。这等于默认了这样一个做法,即交了钱就可以违章,无疑于鼓励司机大胆违章。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律救济途径,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来操作,而“罚款月票”必然会形成执法目标利益化,这很难达到让违法者吸取教训的目的,只会产生南辕北辙之效。(江苏陈爱和) 作者:江苏陈爱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