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不再需要“单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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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40 深圳商报 |
据报道,江苏青年叶书传即将从高校毕业,为避免名字中“传”这个多音字带来的诸多不便而决定改名。而南京鼓楼公安分局以申请材料中缺少学校证明,不符合南京户籍规定为由,不予批准。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时,却制定一套管理办法,对于公民修改自己的姓名进行严格的限制,为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带来了种种的不便。 可以看到,以上事例并非孤立,在许多地方,大到报考公务员,小到去图书馆查个资料,“单位证明”成为了一个必不可少的手续。 是该对那些动辄就要单位证明的行政文件进行清理了。行政文件作为下位法应该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完善,当法律提出一种公民权利的概念,行政文件应该是对这一概念进行最大限度的拓展,而不是为了管理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各种限制。应该把宪法和法律赋予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否得到有力保障,作为一切行政文件是否合理、合法的惟一标准。(浙江国华) 作者:浙江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