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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商向歌厅收费未必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07日06:59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卡拉OK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这个命题关系到唱片商向歌厅收费目前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屈景明明确表示,唱片商向歌厅收费未必于法有据。

  从去年年底开始,首先是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起诉歌厅,对在歌厅中播放的卡拉OK,包括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提出诉求。近来,又有近50家境外知名大型唱片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国内万余家歌厅发出律师函,提出索赔。此事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出相关话题:消费者对索赔高价是否会转嫁到自己头上?而业者间及法律界对唱片商是否有权收费,该收多少,也存有争议。

  卡拉OK若是录像制品则不必缴费

  屈景明介绍,唱片公司的行为源自去年11月18日北京一中院的一个判决。该判决主要内容是某境外唱片公司诉北京某娱乐公司在其歌厅中播放原告制作发行的3首MTV侵权成立并赔偿3万元人民币。据此判决,唱片商认为有充分法律支撑,并开始以集团的方式向上万家播放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的歌厅提出索赔。

  屈景明说,各方争议的要点就是:歌厅中播放的VCD、DVD及各种电子点歌器中所包含的卡拉OK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即我们统称的卡拉OK是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属于前者唱片商有权收费,属于后者则无权。

  对卡拉OK是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理解呢?屈景明介绍,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增加了“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在著作权法或在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对此规定的内涵及外延均没有给予界定,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MTV等卡拉OK作品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规定指向是电视剧等有故事情节的影视作品,MTV只是对已有的音乐作品的演释,不应按电影作品来保护。

  国际唱片协会有欺诈之嫌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海镇博士近日表示,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种种做法有欺诈的嫌疑。

  王博士指出,价格协定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被视为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垄断范畴,必将破坏市场的正常运作。他认为,唱片公司之间应该是竞争关系,而此次由国际唱片协会出面,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万多家卡拉OK厅收取每首歌几万元的做法,无疑就是价格协定的表现。

  王博士表示,MTV应该属于录音录像制品,且其制作者(即唱片公司)享有的是作品著作权的邻接权,而这项权利并不能产生许可或禁止他人放映的效果。“就好比一人拥有了一张摩托车驾驶执照,但他却据此要求驾驶轿车一样,唱片公司并不能以电影制品所有人的身份来主张著作权。”

  此外,他认为,唱片公司事先没有任何表示,而在众多卡拉OK厅使用有关MTV至今时再突然提出“收费”的做法有欺诈之嫌,若有可能,卡拉OK厅在法律诉讼中可提出反诉,追究国际唱片协会的责任。刘江华葛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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